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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机所需证件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15

1.证件

旅客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乘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以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离休退休干部证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取证回执单》不能作为有效乘机证明。但其上粘贴照片并加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公章后可以作为有效乘机证明。

2.证件遗失

如身份证件过期或遗失,请提前向始发地机场派出所咨询。

具备下列材料之一者,可以申办《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1)旅客的过期、破损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旅客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旅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国内机场公安机关6个月内为旅客出具的完整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原件。

5)旅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者传真件。

具备下列材料之一者,不可以申办《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

1)对安检中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旅客;

2)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旅客;

3)非申办旅客本人;

4)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经公安网络查实不符的或无法证实是旅客本人的;

5)无法通过公安网络查询的旅客。

3.特别提醒

购票时,需提供乘机人准确有效的证件号码。请注意,此证件要与办理乘机手续和通过安全检查时的证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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