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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遗失物品受理
发布时间:2018-08-15失物招领服务时间
早上08:00至当日航班(值机)结束
失物招领处服务电话 0631—8641172
失物招领处受理的遗失物品是指旅客或机场员工在机场辖区内(候机楼及外围区域、机坪、飞机机舱等)拾获的物品。
遗失物品查询
旅客现场或电话查询失物时,失物招领处进行相关记录信息的核对。
遗失物品领取
1.领取人领取时应说明遗失物品名称、特征、遗失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领取人需出示相关证明并填写失物认领登记表,方可领取遗失物品。
2.领取人为失主本人的,应出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并告知其联系方式,经核实无误后,签字领取。
3.领取人为受委托人的,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失主签写的委托书、失主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核实无误后,签字领取。
超期遗失物品的处置
1.鲜活易腐物品保存24小时后,进行作废处理。
2.保质期在六个月内的食品,在保质期满第二日零时起进行作废弃处理。
3.无保质期或其他可以长期存放的物品,保存期超过6个月后即进行作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