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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定义
发布时间:2018-08-23对于因身份、行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原因,在旅途中需特殊礼遇或照料并符合一定运输条件的旅客,如重要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人、盲人、聋人、孕妇等特殊旅客,我们建议您乘机前提前咨询航空公司售票处。
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航空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承运要求,应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希望您能够配合并予以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