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务
机场交通
机场导览
机场位置
机场服务
旅客须知
在线留言
  • 常用询问电话

  • 售票电话:0631-8648777

  • 机场问询:0631-8641172

  • 货运电话:0631-8648198

  • 失物招领:0631-8641172

  • 行李寄存:0631-8641172 

  • 投诉电话:0631-8641269

  • 商务贵宾服务电话:0631-8641116

  • 旅客班车服务电话:0631-8641788

  • 行李查询服务电话:0631-8641162

  • 特殊旅客服务电话:0631-8641172

您的位置: / 首页 / 旅客服务 / 旅客须知

特殊旅客定义

发布时间:2018-08-23

对于因身份、行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原因,在旅途中需特殊礼遇或照料并符合一定运输条件的旅客,如重要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人、盲人、聋人、孕妇等特殊旅客,我们建议您乘机前提前咨询航空公司售票处。

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航空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承运要求,应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希望您能够配合并予以理解。


隐藏

安全自愿报告

  • 用户名: 请牢记用户名
  • 标题:
  • 电话: 如需回复请留下联系电话
  • 内容:
  • 验证码:

安全自愿报告

安全自愿报告

安全自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