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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等5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机场公司、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等 5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2009年9月9日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民航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局各级行政机关和机场管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我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应当建立符合本局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明确的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依据《保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局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需要提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报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审查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予以告知。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威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央、省驻威行政机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民航局办公室、威海机场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及威海市大水泊国际机场。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人具体抓。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其他载体上刊登;

  (二)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公开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本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务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务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局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以局机关工作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局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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